网络将人类社会带入全新的纪元,而如何建构与新社会背景相适应的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时代课题。在2015年12月16日举办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完整提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项主张,其中对于网络空间治理明确指出“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的主张。在刚刚闭幕的第三届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通过视频发表讲话指出,要推进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尽快建立完整的网络空间法律规则体系,践行法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应当成为立法者和理论研究者共同肩负的时代使命。
网络社会对传统法律规则和法学研究带来全面挑战,网络空间中出现了大量的法治“模糊地带”甚至“空白地带”
网络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合法的利益增长,更有违法与失序的利益分配。随着人类社会网络化不断推进,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也持续地增长、进化与变异,对于传统法律体系与规则形成了全方位的冲击,对于网络空间和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造成了严重阻碍。令人尴尬的客观事实是:一方面,网络技术的更新带动着网络空间违法犯罪的快速发展与持续变异,网络犯罪的发展速度似乎更为充分地体现了计算机技术发展上的“摩尔定律”,即每两年翻一番的规则;而另一方面,相应的法律规则却需要长时间的酝酿才会出台。也就是说,当立法者、理论研究者终于把握住网络中某一类型的违法犯罪特性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时,却发现它已经被新的犯罪样式所取代。由此导致的尴尬是,新的法律规则刚一生效即事实上宣告无效,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刚一面世就面临着退市。
网络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因此,网络空间中出现了大量的法治“模糊地带”甚至“空白地带”,而立法和刑法理论对之的回应却软弱无力,对于理论研究者来说,这一事实值得警醒。实际上,这一现象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法学学科之中。尽管近年来关于网络法的研究快速跟进,研究人员的数量快速增加,尤其是年轻一代的新生力量大批进入,研究成果也爆发式增长。但是,信息网络技术介入下社会形态变革给法律带来的挑战是全方位的,目前的法律规则和理论研究仍然是相对滞后的,立法工作者和理论研究人员的群体年龄结构、知识背景结构、与网络的结合紧密程度等“代沟”型问题,导致整个中国法律、中国法学因为无视网络空间而开始逐渐地与现实相脱节,而不是快速跟进。
10余年前,在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刚刚进入公众视野的时候,网络犯罪的规则体系研究曾经有过一个小小的热潮。当研究网络犯罪的第一波热潮退去的时候,人们突然发现在沙滩上没有留下太多东西。记得在2009年一次刑法学学位论文答辩中,一位知名学者甚至当场指出:“如果十几年前研究网络犯罪还有点新意的话,到了现在,研究这个问题,还有实际意义吗?”到了今天,可能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越来越少,但是,理论研究的“高处不胜寒”现象仍然存在,类似的观点在理论界依然有广泛的“市场”,例如,简单地把网络认定为单纯的违法犯罪工具,而无视网络对社会结构和行为模式的深刻改变。导致此种认识错误的最主要原因可能是技术障碍。网络空间和网络犯罪行为固有的技术因素,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最大障碍,目前对于网络违法犯罪进行的多数研究仅仅属于现象描述,根本没有能够触及、窥测和洞悉隐藏在表面犯罪现象背后的本质性的东西。技术障碍导致的更为致命的一点是:许多法学学者没有认识到互联网的代际变化对于整个法学的颠覆性影响。
正视网络社会的代际演变,实现网络法律规则和法学研究的时代转型
过去近20年,互联网完成了深刻的代际转型。从物理架构来看,网络快速进入移动互联网和三网融合的阶段:从电视网、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的“三网并存”到“三网融合”,从电视、电脑、手机的“三屏鼎立”到“三屏合一”,实现了互联网物理设备层面的“跨网发展”和“跨屏共享”,而物联网设备和可穿戴设备的迅速发展,则更进一步推动网络的物理结构嵌入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运行机制来看,早期的互联网是以“联”为主,互联网空间的运行机制是将商业机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门户网站等大型数据中心联结起来,普通网络用户借助互联网单向地访问、查询、接收上述大型数据中心的信息,而此类数据中心成为网络空间利益的集中代表。而当前的互联网则是“互”字当头,网络空间中每一个主体都是信息的生产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普通网络用户之间的互动,成为当前互联网空间的主导运行机制,而大型数据中心反过来开始大范围收集、分析普通用户数据;从社会属性来看,早期互联网单纯的信息媒介,迅速地实现了对现实空间的数据化虚拟,因而也引发了诸如数字版权、虚拟财产权等传统现实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映射,而当前网络则开始由“虚拟性”向“现实性”过渡,网络空间的各类权益不再仅是现实空间权益的“影子”,而是成为人类社会各种权益的必然存在场域。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传统现实权利,从个人利益到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都在网络空间中显著体现,另一方面,在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催化下,个体的行为开始数据化,人的自然身份和数据身份高度重叠,网络空间衍生出以信息数据权为核心的一系列全新权益,成为人类社会最新的权益发展方向。
在互联网代际转型的宏观背景下,网络空间中的失序和违法犯罪不断更新,从最早期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概念过渡到“网络违法犯罪”体现了对网络单纯工具主义的否定,之后,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三个基本类型:网络作为“对象”的网络违法犯罪、网络作为“工具”的网络违法犯罪、网络作为“空间”的网络违法犯罪,三者在现阶段属于共存的状态。以此为背景,立法思维和理论研究,也应逐步从保护传统物理空间直观形象的“软件、数据、系统”的局部、静态思维,跃升到保护新型社会结构有机组成的“网络行为、网络秩序、网络安全”的整体、动态“网络思维”。因此,无论是早期单纯将网络行为视为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行为的狭隘认识,还是当前立法机关和理论界极力寻找网络行为特性而割裂它与现实行为联系的误区,都已经无法再准确反映当前的社会现实,亟须立法思维和研究理念的转型。
明确未来网络立法的核心视角,建构公平正义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体系
互联网空间中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维护,有一个前提,即必须优先解决网络空间中“有法可依”的问题。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立法进入快车道,然而,公平正义法治追求的实现不能仅仅体现在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层面,更应当体现在立法的科学性层面。
因此,必须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的顶层设计,制定全局性的立法战略,把握以下几个核心视角,实现互联网立法体系化建构:
(1)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中网络主权的维护。网络主权是随着网络时代发展,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网络主权是网络社会国家发展和利益维护的基础。未来的网络治理规则建构中,必须始终坚持网络主权:一方面,必须立法保障我国具有独立的管理权,防止在网络空间管理层面受制于人;另一方面,确保在我国管理范围内网络空间秩序稳定和健康发展,网络整体运行秩序符合我国的整体利益和主流价值理念;同时,加强网络数据主权的维护。通过立法方式对在我国境内产生、流转、储存的数据进行管理,防控数据风险。
(2)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中“无边界”特性的体现。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相比,脱离了时间和空间的禁锢,具有“无边界”的特性,是网络空间规则体系建构必须要正视的特性。具体包括:一方面,法律适用范围的“无边界”,未来的立法中必须重新审视法律的适用范围,诸如管辖、跨国行为的认定规则必然要经历立法更新;另一方面,行为准入范围的“无边界”。网络社会使每一个社会个体高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网络空间中的大量现象实际上是由网络的“聚众效应”引起的,例如,“全媒体现象”、“大数据聚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一对多”等,相应的互联网立法必须正确认识网络空间行为的准入范围“无边界特性”。
(3)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中数据核心地位的明确。网络数据是当今社会信息的最重要载体,互联网本质就是庞大的信息数据的集合,任何网络行为都可以视为一种网络数据的变化。传统法律习惯仅考察特定性质的网络数据,如智慧财产数据、国家秘密数据、个人身份信息数据等,但在大数据时代,任何数据都紧密相连,呈现出整体价值,因此,未来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有必要将全部网络信息数据作为立法关注的核心。
面对互联网的代际差异,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不再是一个与现实无关的纯粹虚拟空间,现实和网络不仅是并行的,而且是互为依托和相互交叉的,网络空间中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则去实现公平正义,而产生于农业社会、成熟和完备于工业社会的现行法律体系,如何及时应对时代转型、实现自我调整以解决信息社会和网络空间中的新问题,必将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致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