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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似乎并不是很严格,因为农村是熟人社会,所以事情的解决总是靠着人际关系来解决,但是事实上有些是违反规定的,就像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事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撤销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将在下面介绍。
( 1 )宅基地使用权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 2 )自留地、自留山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 3 )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集体土地的使用在法律上是很严格的,其只能够在特定的用途使用,超出法律规定的用途,就不能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使用,一旦发现就会被行政机关撤销其使用权证的颁发;其次,如果超出法律的规定,也同样会被法院审理进行判决来撤销其使用权证的使用。所以集体土地的使用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并且在变更土地过程中,变更土地证需要携带法院的判决书,建设局撤销房产证的文件。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规定在使用用途上是相当严格的。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形式上都有其特定的用途,不能够超出这三种形式的用途,并且在集体土地使用上一般不能够进行商业经营,不然也会导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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