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意见稿”),于不久前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务院要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9月15日前向暂行条例意见稿提出意见,但是相关内容的大方向和主体框架可以说已经基本定型。从暂行条例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各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可以看到的是全面性,此次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条例囊括了近乎所有土地使用类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其覆盖面之广、概括之全面,前所未有。如能严格执行,多年来由于房地产类型和所有权不统一而带来的房地产税落地难的障碍势必迎刃而解。
其次,是具体规范增强可操作性。按照“条例意见稿”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此外,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可以说,以上规定大大增强了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一旦建立起具有惟一编码的登记簿,由于其具体明了,可操作性大大加强,不但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了便利,也会提高管理效率。
再次,登记程序完善合理,减少了钻空子的概率,提高了信息掌控的透明度。暂行条例意见稿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此外,相关规定还对不动产登记提供的各项材料,以及职能部门的相关检测评估等都加以详细的规定。如此一来,一些“灰色”房产,避税不动产将难以成为“置身事外”的模糊区域,不动产登记的覆盖面和对不动产信息的掌控力度将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这次暂行条例意见稿的公布,将使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步入正轨。多年来千呼万唤始出来,然而其效果如何,则取决于执行力度如何。新华网分析认为,准确掌握官员房产信息对涉房腐败行为将起到震慑。分析还认为,“以人查房”写进不动产登记条例或引发房产抛售潮。进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推出将拖累房地产价格与投资。
业内的种种分析和担忧,无论从直接影响还是间接作用的角度来看,都不无道理。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落实,首先会遭到来自“有产阶层”的社会中高收入者的阻力,他们的一些不便于摆到“台面上”的财产不得不进入有关部门的信息数据库。从另一个侧面,那些以房产敛财或洗钱的群体会受到打击,房地产市场将因此失去一批较有购买力的买家。那样,房地产市场的“遇冷”压力会进一步加大。不过当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也许作为刚性需求的中低收入者的购房热情会增加。薄利多销这个在其他行业适用的经销原理,在房地产市场未必不会奏效,当然这需要开发商对房产的开发定位和户型设置做出一些调整。
不过,业内的种种担忧都不构成阻碍不动产登记稳步规范化建设的足够理由。首先,政策在执行上估计会根据经济大环境和各种实际情况具有适度弹性。尤其到了地方,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变通性”。现实中的一些阻力将不会立即遭遇很大的正面碰撞,政策从出台到执行,再到常态化需要一个漫长的调适过程,尤其是覆盖面和涉及范围广的政策。
其次,相关条例的出台,主要是立足长远,为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具有统一性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奠定基础。从长远看其对产权制度的规范,个人正当利益的保护,减少相关领域管理成本与提高征管效率,减少不动产相关纠纷的发生与利于纠纷的裁决,国家财税制度建设的调整与完善等各方面都不无裨益。因此,从长远看,对不动产登记相关条例的社会认可程度无疑会呈逐渐走高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