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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健康保障网 今年大病保险有何新变化

  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大病保险自2012年启动试点以来,目前已实现地域范围全覆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认为,在服务民生领域,保险可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巨大。我国有近14亿人口,大病保险的受惠人群已超过11.3亿人。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将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加强重大疾病的防治。

  大病保险是什么?

  健康是幸福之基。国际上有个通用概念——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某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医疗支出。

  “有研究发现,一个人一生大约80%的支出用于健康方面,而且大部分花在临终前一个月的治疗上。”北京大学PPP中心主任、经济学院教授孙祁祥说,健康保障的边际支出递增,没有办法可以逆转这一趋势。健康威胁的不可预知性、健康成本的高企性与健康支出的不可控性,凸显出健康议题的极端重要性。

  而我国全面实施大病保险,为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提供了“双保险”——这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从2014年的“在全国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5年的“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6年的“要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政府加大投入,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2017年的“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2018年的“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到2019年的“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近年来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大病保险的部署一年都未落下,且对此项工作的安排层层递进,逐年细化。

  大病保险有哪些成效?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近期发布的报告《商业保险承办大病保险的机制研究》显示,从各地实践看,2016年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提高了约12个百分点的保障水平。而截至2107年末,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全国90%以上的大病保险业务,服务覆盖全国31个省份。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院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表示,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已取得多方面显著成效:一是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二是基本建立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新增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等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了制度可持续性;三是进一步提升了大病患者保障程度,使得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四是在一系列制度基础夯实之后,商业保险机构正逐步发挥出专业优势。

  “大病保险在短短五年之内进一步提升了基本医保的保障水平。不过,大病保险制度在管理和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目前按费用进行保障的做法‘普惠性’很好,却存在‘精准性’不足的短板。”朱铭来对记者说,现行政策支付标准多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判定标准,没有针对不同收入群体制定不同的支付标准,造成一些低收入人群用不上、不够用的情况。

  他认为,一方面可与时俱进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做出更详细的定位,合理设定各类保险的保障边界,并推进医疗数据共享,促进智慧医保网络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另一方面可推动商保参与医保及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严格大病保险承办准入制度。

  应保尽保如何做到?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该文件还要求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近年来,保险业主动参与各地大病保险政策制定、方案设计、试点推进及经办服务等工作。例如去年12月,宁波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大病保险服务规范》,成为我国首个大病保险服务类地方标准,在能力建设、系统建设、结算理赔、风险管控等方面为商业保险承办大病保险提供出一整套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为大病保险承办体制机制升级做出积极探索。

  “当前保险公司服务大病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费用补偿阶段,应进一步突出健康管理业务。下一步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朱铭来建议。

  在孙祁祥看来,除了需要重视全民教育和健康预防,更需要加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效率活化、提升保障能力。“在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我们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原则,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衔接机制建设,二者应既有分工、又相互融合,以此织牢织密城乡居民健康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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