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月4日-6日的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主题演讲中强调“非法集资是恶法”,并以当下热议的吴英案为例,感叹当年邓小平保护年广久的旧事在今天难以重演。
张维迎所言之“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虽已过去近30年,但至今仍是我国个体经济发展绕不过的标志性事件:在改革开放初期,以雇工人数8人为界,超过则构成“资本家”的定性。而其时年广久雇工不仅超过8人、且对工人有粗暴行为,于是围绕年广久“剥削的资本家”的争论弥漫全国。基于此,1984年10月,邓小平以其远见卓识,将肯定年广久上升到保护个体经济发展的高度,以“事后追认”的形式有力推动了改革进程。
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而言,“事后追认”对于深化改革而言,不仅具有偶然性,更具有必然性—因为,基于改革实践的摸索特征,以及改革力量的平衡属性,对诸多领域(禁区)的突破,不得不采取“先尝试后追认”的办法。而在诸多偶然性事件充斥的改革过程中,因原有法律、规章严重滞后于改革实践,对部分改革实践进行阶段性的抑制、乃至打击亦是一种必然。而在阶段性的冲突之后,经济发展对陈章旧习的倒逼力度又必然会逐步加大,从而造成“事后追认”之于深化改革的必然性。
当然,相对于由系统的顶层设计依序推动的改革而言,“事后追认”固然是深化改革的次优选择。但是,事实上,对于任何一个转轨国家而言,先验性的完美改革路径均不可能存在,而在实践中、博弈中形成的“事后追认”模式,不得不屡次成为深化改革的次优选择。
回顾改革开放33年的历史,“事后追认”屡次成为深化改革的次优选择:1978年,由小岗村18位农民私自尝试的土地承包,可谓违反了其时农村集体主义的天条,但是在其时如潮般的争议中,1982年中央以“一号文件”的形式,不仅对小岗村的尝试予以肯定,更是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全国范围推广,由此全面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上世纪80年代初,因价格双轨制形成的“计划内”与“计划外”的价格落差,使得其时全国“倒爷”可谓遍地走,而由此对“投机倒把罪”的触犯,仅1982年即判刑多达3万人左右,但在我国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不得不再次用“事后追认”的形式于1997年取消《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上世纪90年代初,各地纷纷通过承包制对集体企业的僵化属性进行突破,其时中央在一定时期的静观之后,于2003年不仅对之进行“事后追认”,更由中央发文全面启动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
再回到张维迎对“非法集资是恶法”的呼吁现场、回到当下对系列民间金融案件争议潮起的当下舆论,我们发现这是基于金融垄断对民企发展形成持续抑制的情绪反弹。这种情绪反弹的背后,是金融制度改革相比当下经济发展的严重滞后,是金融资源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的严重错配。这种情绪反弹的诉求,是试图再次以“事后追认”的方式,通过次优选择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必须承认这种诉求的合理性。虽然,对于金融体制改革而言,我国于1990年底分别成立了上交所和深交所,并于2009年7月A股市值首超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我国银行业亦于1998年起通过持续注资和剥离坏账,以近4万亿元的代价全面启动国有银行改制,并于2005年后陆续推动国有银行上市,此后数年我国银行业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更是年均高达40%以上。但是,我国证券市场膨胀发展的收益方,除极少数民企外,绝大多数为国企所分享,散户投资者的亏损占比更是“十居其九”。而我国银行业的高速赢利,并非来自其业务模式的创新,而是持续依赖于利差垄断获取—利差垄断得以持续的基础,恰恰是对民间金融的持续抑制。
对民间金融的持续抑制,往往以民企的受伤为代价—这是因为,与国企可以相对低成本从银行借贷,以及可以通过股市、债市和信托等多元渠道融资相比,绝大多数民企不仅融资渠道单一,而且往往正规借贷无门,从而不得不高息从民间借贷。由此而论,更多的所谓“非法集资”是基于客观无奈的选择,而非主观故意的欺骗,这就是张维迎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非法集资是恶法”言论获得热烈掌声的原因所在,这同样亦是吴英案英当下舆论争议潮起的根源所在。
绝大多数被迫无奈的所谓“非法集资”,确实到了需为之“事后追认”的时候,国有金融垄断之幕的撕开、民间金融开放之幕的拉开亦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因为,建立在抑制民间金融基础上的持续利差垄断,不仅已让民众因负利率剥夺而难以有效推动内需增长,更让民企因融资渠道收窄(融资成本高企)而难以承受。
当然,对于改革开放已33年的当下而言,应该说系统性的顶层设计早应列入深化改革的日程之中,而不应持续依赖于“事后追认”来对深化改革形成突破。但是,基于当下相对停滞的改革而言,我们不得不勉为其难地认为,“事后追认”仍应是深化改革的次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