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相关配套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法学界如何看待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
记者:今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如何看待本轮司法体制改革?
周汉华: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了专业化、扁平化、社会化、多元化和信息化“五化并举”的目标,意义重大。以员额制为基础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体现的正是专业化分工的内在要求。员额制改革使司法人员队伍结构更加优化,形成科学合理的办案团队,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工作流程,司法效率得以大幅提升。
此外,在司改中,还通过社会化机制构筑了更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一些法院、检察院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完成各类非核心辅助事务,比如卷宗整理、扫描归档等工作。有些则推动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化书记员队伍建设,明确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聘用制管理,对其工作内容及应具备技能知识做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这些做法,都是引入社会资源与力量化解案多人少矛盾,通过社会化提高司法效率的有益尝试,符合当代公共行政改革普遍趋势,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周汉华: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成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各省市办案力量明显流向基层一线,员额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全国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二是司法效率明显提升。在受案量明显增长的背景下,普遍实现人均结案量的提升以及个案办案时间的下降。
三是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当场立案登记率与一审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7.2%,当场立案登记率达95%。
四是司法体制机制发生深刻变革。各地积极整合精简机构,在推动业务骨干回流办案一线的同时,精简管理环节,优化职能分工,简化办案层级,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周汉华:司法体制改革应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一“牛鼻子”,更好地平衡协调“授权”与“监督”的关系。司法责任制改革改变了行政化管理的办案模式,但新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与加强监督之间的关系,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当着重解决的难题。
需要在放权与监督两方面同时着力,放权放到位,监督有创新,共同构筑司法公正基本制度。授权要真正落地,形成扁平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切实增强司法职业尊荣感;同时,监督要从以案件评查为典型的外部监督向形成司法职业伦理、激励监管、全面司法公开的内生监督机制的转变,尽快实现新旧体制过渡。
此外,在司改的具体制度设计上,还需要加强精细化制度设计,突出分类指导,尤其要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通过调研发现,司改中的很多做法、经验都需要更精细打磨,明确相关政策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