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美国经济和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既得益于美国的志愿传统,更得益于美国政府为培育社会组织而采取的一系列支持措施,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体系和政府推动项目。
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组织本身与宗旨相关的活动予以免税;二是对向特定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减税。
税法规定,符合501、527、4947(a)、120、4976条款的组织,经过美国国税局审核后,均可享有免税资格。一旦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其与组织宗旨相关的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政府拨款、服务收费等)均免收联邦所得税,但若组织从事与宗旨无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则这部分收入仍然需要缴税。税法上述条款中列出符合免税资格的组织类型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社会组织,从服务于公众的慈善、志愿等公益性组织,到服务于会员或部分特定群体的工会、俱乐部等互益性组织。对于符合501(C)3条款的公益性组织,税法还规定可以免收联邦失业税,即美国社会保障税中的一个只对雇主征收的相对独立的税目。此外,各州虽然遵循不同的地方法律,但目前大多数州都规定,对于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申请程序,可以在州一级获得免税资格,免交销售税和财产税。对社会组织的免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组织的税负,也促使相关领域的组织倾向于以社会组织的身份进行登记注册,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
此外,个人和公司向特定的社会组织捐赠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这些特定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公益慈善类组织、志愿消防部门和退伍军人组织等。税法规定,个人向上述组织的慈善捐赠可免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个人捐赠者最高可以要求对其调整后总收入的50%进行税收减免,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捐赠物品的性质和捐赠对象的不同,税收减免比例约为20%—30%。公司向上述组织的慈善捐赠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一般在不考虑资本利亏、股息扣除等情况下,应税所得的最高10%可以要求减免,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还可以顺延5年。在美国这样一个税负率相对较高的国家,上述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了个人和企业向社会组织捐赠的热情。
在美国,税收减免实行的是普惠制,涵盖的组织众多,因此涉及的金额也很庞大。单就联邦政府对社会组织所得税的减免,据美国国税局估计,每年形成的税收转移就高达445亿美元。社会组织通过这些税收减免政策,间接地获得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从而为社会组织的独立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事实上,对于社会组织的长期发展而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比政府直接资助社会组织的方式更为有效,因为它既避免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过度干涉,通过组织间的自然竞争减轻了政府选择培育的负担,同时又保证了社会组织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可以持续高效地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体系
政府采购体系主要体现为公共服务外包,即通过公共财政向社会配置,促进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化。美国自从上世纪80年代的公共服务改革至今,一直坚持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为导向,通过民营化的手段,在公共服务领域内不断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一方面,政府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开放了大量的活动空间。早在1988年,马萨诸塞州15家政府机构就已经开始向1200多个社会组织购买酒精中毒康复治疗、干预家庭危机、教外国移民的孩子学英语、日托等服务,约有200多种服务项目被政府纳入社会服务的购买体系中。近期,美国政府又通过社会组织扩展了社会安全服务的范围,囊括了针对儿童不良言行、家庭暴力到照顾无家可归者等服务项目。在美国,几乎80%的地方行政人员认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将成为今后10年内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设施供给的主要手段。此外,很多的政府机构也非常欢迎社会组织参与到工作中去,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合作空间。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问责办公室(GAO)就经常与一些职业化的社会组织(如:律师协会)合作,请它们参与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
另一方面,政府通过采购的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来完成,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可观的资金支持。如今联邦政府社会服务方面的经费50%以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投向社会组织。政府的这部分资金约占到社会组织全年总收入的30%。政府通过“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培育社会所需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研究表明,目前美国社会组织从政府获得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日托、抚养、对儿童的保护性服务;针对精神病患者、日益丧失生活能力的人的社区服务;咨询、就业培训、保护受虐待妇女及受歧视儿童等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的这些服务项目,可以部分地弥补为弱势群体服务时因为收费过低甚至是无偿服务而导致的资金不足问题。
政府推动项目
美国在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过程中,还会有意识地设立一些推动项目,通过搭建一些平台来促进公众和政府其他部门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组织的发展中。这些推动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促进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志愿参与,从而为社会组提供人力资本;二是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在推动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方面,美国政府有很长的历史渊源。早在罗斯福总统时期,就建立了公民保护团(Civil-ianConservationCorps),在大萧条期间动员大量的青年人进行为期6—18个月的服务,维修国家公园、重整美国经济、救助失业家庭。上世纪60年代,退休老人义工项目、福斯特祖父母项目和老年伙伴计划将美国的老年人动员起来参与到社会活动之中。目前,美国的青年人可以通过美国组织(AmeriCorps)参与公共安全、教育、环境等方面的社区志愿服务;美国的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组织(SeniorCorps)与有需要的老年人或社会组织联系,提供义务服务;美国公众还可以通过和平组织(PeaceCorps)到发展中国家去提供志愿服务。上述三个政府项目有效地整合了美国的志愿者资源,它们一方面充分调动和激发了美国公众的志愿服务热情,另一方面也成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使志愿者能够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去服务,也帮助社会组织招募到适合的志愿者。
在推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方面,在小布什任内,他专门组建了基于信仰和社区倡导(Faith-basedandcommunityInitiative)白宫办公室,同时在联邦政府的5个重要部门设立执行中心。这一机构通过举办各类会议、组织培训学习、发布邮件信息等渠道,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特别是提供从联邦政府获得项目资金的机会,从而帮助社会组织提高申请联邦政府项目的能力,增强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合作。在地方政府层面,一些州和城市也成立了规划、协调和服务社会组织的机构。例如,纽约市政府就在市长办公室下专门成立了市长志愿者中心,负责收集纽约市近2万个社会组织的服务信息,并将其与市民的生活需求结合起来,协调相关组织向市民提供服务。目前该中心开展的信息协调服务项目已经涉及养老、教育、环保、居住、医疗、学校、社区、无家可归者、其他弱势群体等诸多方面。这些政府项目的建立,一方面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与培训,有利于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另一方面也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搭建了沟通和交流的桥梁,有利于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服务需求。
可以说正是联邦政府在资金、项目、技术等多方面对社会组织持续不断的培育与扶持,使美国的社会组织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社会组织既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又是公众参与志愿活动、培养公民意识、积累社会资本的重要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