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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夫妻财产制的特色

  1957年7月1日,联邦德国根据《波恩基本法(宪法)》(1949)和《男女平等法》(1957)共同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修订颁布了新的亲属法,确定了新型法定夫妻财产制——净益共同制。这一制度后经多次修订,在统一后的德国沿用至今。该财产制创造性地结合了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特点,实现了男女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有机结合,被瑞士、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吸收借鉴,堪称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典范。

  德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特色

  一是财产独立。德国夫妻财产制首先具有分别财产制的特点:夫妻对自己结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的财产,各自享有管理、用益和处分权。至于夫妻的债务,相应地也由夫妻各自负担。与夫妻间财产独立的原则相对应,家庭生活费用原则上由双方共同负担。在夫妻共同生活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两种生活费用的提供方式,即直接提供和间接提供。直接提供是以财产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这主要适用于外出工作并有固定收入的一方;而间接提供是通过提供劳务的方式来代替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这比较适合于承担了家务劳动的一方。以家务劳动来代替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是德国夫妻财产制的“亮点”,其理论依据就是“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因为“配偶双方不管是谁操持家务,谁从经济上支持家庭,都仅仅是分工不同而已,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应该等量齐观”。这也正是婚姻财产关系中两性实质平等的理论基础。

  二是净益均分。这是德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内容。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的婚姻财产增值超过另一方婚姻财产的增值,即有所谓的“净益财产”,则以该净益财产的半数作为补偿,分配给另一方。如甲乙为夫妻,甲的初始财产为10万,后增至100万,则其净资产为90万;乙的初始财产为20万,后增至70万,则其净资产为50万;甲的净资产超出乙40万,应将一半即20万分配给乙,双方各得70万。实际上,就是将婚后双方财产的增值相加后予以平分(90+50)/2=70(万)。这体现了共同财产制的特点。净益分配制度力求达到一种实质上的平等:既然(妻子的)家务劳动与(丈夫的)职业劳动对家庭财产的增值具有同等的贡献,净益财产就应在双方之间平均分配,这样才公平合理。

  离婚财产分割的保障体系

  德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既保护了个人财产权、又兼顾了公平: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强调夫妻双方经济上的独立性,在婚姻关系消失时,又致力于保护家庭主妇(夫)的利益,是两性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完美结合。最值得称道的是,德国有一系列可操作的制度,正是这些制度保障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

  一是财产状况告知制度。财产分割之时,配偶之间有向对方提供财产情况的义务,无充分理由拒绝提供的,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这一种制度要求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初各自编制财产清单,记载财产的增减变更等,以备查询和日后之需;未编制清单的推定其现有的全部财产参与分割而不得作任何扣除。

  二是追加计算制度。为防止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如挥霍、无偿赠与、转移隐藏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法律规定因这些情形而减少的财产数额,追加计算在拟被分割的财产中,不受财产转移等的影响。

  三是供养补偿制度。男主外、女主内是德国社会家庭分工的主要模式,考虑到丈夫因为就业而获得了种种养老津贴的期待权,而妻子虽对家务、子女抚养、教育有贡献,但由于未参加社会劳动而无法获得,所以规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领取退休金或抚恤金的期待权在离婚时有平等分享权。

  四是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即便离婚时分割了财产,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发生困难的,仍然可以以照管、教育子女,自身年老、疾病或残废,未获适当就业等法定理由要求另一方支付生活费用,直至其重新结婚或死亡。

  五是发达的银行信用体系。这也是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德国实行实名开户制,无论设立多少账号,都是实名制,而且多开一个账户,多交一份钱,所以绝大多数人,只有一个账户。无论何种收入,几乎都要通过转账完成,因而每个人的财产状况都是清晰而真实的。最关键的是,信用在这里受到异乎寻常的关注,一旦信用有了污点,就寸步难行,找工作、办签证、生活消费都会陷入困境,所以整个社会形成了自觉承担财产义务的良好风气,这为离婚财产的分割及其落实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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