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是政府建设之本,是维系一切政府兴衰存亡的生命线。在现代行政管理活动中,廉洁性更是成为评价政府管理水平与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现代政府追求的所谓“善政”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外一些国家非常注重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府,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确保廉洁政府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拿大政府制定了更为完善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包括《加拿大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公共服务雇用法规》、《公共服务工作人员的关系条例》等。事实上,加拿大政府早在1960年就出台了《政府官员行为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官员的道德行为,1973年加拿大联邦议会又通过了《利益冲突章程》。此后几经修改,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利益冲突法》。
法国、英国、日本、新西兰等国家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利益冲突,以促进政府高效、节俭、清廉。法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公务员法》和新西兰的《公务员行为准则》,都对防止利益冲突做了明确规定。另外,法国的《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等,也对防止利益冲突做了具体规定。
其一是财产申报。加拿大《利益冲突法》对公务员需要或不需要申报的财产都作了细致规定。按照规定,公务员在任职后60日内要向利益冲突和道德专员提交“机密报告”,陈述自己的资产和债务。只要财产和债务与公务员的官方职责之间有任何真实的、明显的或潜在的冲突,则必须在机密报告中进行陈述。
美国财产申报范围不限于本人,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申报内容包括股票、债券、养老金、能带来收入的不动产、个人通过其他劳动获得的利益、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等。美国财产申报结果实行有限公示,对拒不申报、漏报、无故拖延等情况,可以给予纠正、责令辞退等处罚;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项并处。
按照新加坡有关法律的规定,每个官员被聘用之前,必须申报财产,其申报范围包括本人拥有的股票、房子、土地、汽车以及其他财产;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在私人公司的投资收益,尤其是倘若投资可能影响其职务角色或影响其职务执行时,更应该申报。据新加坡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便属于违法。
其二是资产处理。按照加拿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部门领导认为某资产与公务员的职责构成了真实的、明显的或潜在的利益,那么公务员在任职、调动或解聘后的120日内,要将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处理完毕,或以公平交易的办法出售资产,或把资产委托给政府安排的信托人管理。同时,防止利益冲突法规也特别指出,公务员不应该为避免服从上述规定,把资产销售或转移给家庭成员或其他人。
美国廉政机构对于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对该资产予以处置。处置的方式一般有资产出售、账户冻结和秘密托管等。
其三是离职后行为限制。加拿大《利益冲突法》不仅对于在职公务员的行为有着严格规约,对于离职后的公职人员再就业也有具体规定。为了避免新的工作与以前工作发生利益冲突,离职公务员在一年内,不允许接受那些与其离职前一年内,个人或其下属与官方有重要交易的董事会的任命或雇用;不允许代表那些与其离职前一年内,个人或其下属与官方有重要交易的人的利益,去做与政府部门或组织有关的事情;不准提供给客户在其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未曾向公众发布的有关项目或政策方面的咨询信息。
美国同样要求官员在退休或离职后的 5年内,禁止到与其任职期间有工作关系或联系较密切的公司任职,禁止作为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与其原任职单位打交道,禁止代表他国对政府进行游说活动,禁止利用原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利益,否则将处以严厉刑罚。
其四是利益回避。加拿大《利益冲突法》规定,凡是能够对公职人员带来或造成优惠的任何境况都应避免。该法规指出,利益冲突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参与外界活动;接受馈赠、礼品、招待费和其他福利;配偶子女及亲朋好友享受优惠待遇;个人投资;参与政治活动、决策;影响力的利用、内部信息和公共资源的使用,等等。
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规定,禁止公职人员以官方身份,参与他知道对自己或其他关联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有经济利益的任何特定事项,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加强社会协同,发挥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
如美国的公仆廉政中心和改正政府工作协会、日本的全国市民行政监察联络会议、韩国的经济正义实践市民联合、参与联大和反腐败国民联大等民间组织,致力于监督和促进政府廉洁奉公,取得很好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