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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韩国在近40年的高速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老龄化问题日益成为韩国社会的突出问题。据有关统计,2000年韩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比重已经达到韩国总人口的7%,按照联合国关于老龄化社会的有关标准,韩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为了应对老龄化问题,韩国从1960年代开始即着手建立韩国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不断扩大覆盖群体,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立法保障等措施,逐步建立了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韩国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韩国从1960年代开始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并在随后的50年中逐步建立了包含公立和私立的多重套餐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推动韩国经济发展保障老年人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韩国公立的养老金制度起源于1960年实行政府公务人员养老金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政府公务员、警察和司法人员;随后在1963年开始实行军事人员养老金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任期内的军事人员;1973年12月韩国颁布了《国民福利养老金法》,当时只适用于公务员和教师;1975年实行私立学校教师养老金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全体私立学校教师;1988年韩国实行国民养老计划(National Pension Scheme,NPS),覆盖范围包括全体雇员和自营职业者。1995年起实施了农渔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从事农业和渔业的从业人员;1999年NPS覆盖到了全体劳动者。至此,韩国通过分阶段、分步骤逐步将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稳定,2007年启动NPS改革时,专门还补充导入了“基本养老金计划”(BOAPS)。应该说,韩国的公立养老金制度是韩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为构建韩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韩国私立的养老金制度主要包括三类,即退休养老金计划(RPS)、个人养老金计划(PPS)、住宅养老金计划(HPS)。

 

  RPS在韩国已经有近50年的历史,在统一支付退休金的传统制度规定下,雇员年薪总额的 1/12 会累积起来,在雇员退休后按约定支付,2005年对该制度进行了改革,积累资金交由银行、证券、保险等外部金融机构统一托管,改革后的RPS有两种类型,即“确定支付型”和“确定缴费型”,同时建立了个人退休金账户制度,以解决工作流动性问题。该项计划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机构参保率低(仅占企业总数的4%),大多数机构仍然宁可选择统一支付退休金的传统制度,这主要是因为劳资双方不认可新的RPS计划中较低的经济收益率。

 

  PPS是18岁以上公民可自愿参加,作为增强退休后收入稳定的工具,韩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PPS是NPS的一种补充手段,政府通过税收手段支持国民加入PPS,个人养老金与个人收入无关,只是每月缴纳合同规定的保险费即可,到期领取的多少与市场利率及养老投资效益的好坏有关。这项计划虽然是一种重要的养老补充收入方式,但因其实行的所得税减免额度不高(目前为300万韩元)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因此参保率仍然较低。

 

  HPS 开始于2007年,又可称为反向按揭,由韩国住宅金融公司负责实施,按照该计划,65岁以上老人可以将自己拥有的住宅作为贷款担保物,住宅金融公司可以每月以养老金方式支付一定的生活费,从而解决没有现金收入来源的老年人养老,但该制度受到传统观念如子女继承住宅遗产等影响,在推行过程中进展并不顺利。

 

  韩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及特点

 

  1.渐进性和独立性。韩国的养老体系具有明显的先增长后福利的特点,在经济发展初期,核心任务是发展经济,待具备一定条件后,逐渐开始考虑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障体系,分阶段分步骤地渐进式推进,从1960年一直到1999年才初步完成对全体国民的养老覆盖。另外,韩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鲜明的独立性特征,基本保险制度主要涵盖五类不同的群体,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师、农林牧副渔业劳动者和其他18~60岁的城乡国民,在国民养老体系发展的不同阶段,逐步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职业群体的公共养老金体系,并没有建立完全一致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

 

  2.多样性和灵活性。韩国养老金的给付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制定不同的年金给付类型,使参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身体状况、缴费年限等申请不同的养老金。另外,韩国老年人的经济收入渠道也呈现多样性特征,除了NPS之外,还有其他近10项来源,如公共援助、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退休年金、私人养老金、敬老津贴,等等。韩国年金给付制度中的缴费年限认证制度则体现了其灵活性的一面,即对社会从事有价值的活动如生育、服兵役,或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承认其缴费期限的制度。除此之外,养老制度的灵活性还体现在减额年金方面,对不满缴费20年限的60岁以上老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换算方式给与相应的年金。

 

  3.平衡性和公正性。韩国养老体系中的资金筹集、资金营运、机构管理等都体现了平衡性的特征,在资金筹集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计划由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出资比例各不相同;在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模式方面,韩国既不是完全的现收现付制、也不是完全积累制度,而是采取了融合两者的部分积累制;在资金的运营方面也由公团或委托金融机构分别投向公共、金融和福利三大部门;在机构管理方面公立年金则由公立部门管理、民间年金则由各金融机构负责。另外,韩国的养老体系充分体现了公平性和公正性。一方面,从1960年以来韩国陆续出台了《公务员养老金法》《国民养老保险法》等多项养老制度的配套法律,使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再分配的手段努力实现公平和公正,比如,韩国NPS 计划中的缴费率都是9%,但是养老金的替代率却不同,低收入者的替代率(通常为100%)明显高于高收入者(通常为30%~40%)。再如,韩国企业雇员和政府公务员虽然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最后的养老金水平基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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