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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体”的价值定位及其制度安排

一、传统“固本”思维及“民”的工具性征

关于“民”的重要性,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其实就有了清醒认知。史载,帝尧“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大禹曾为后世子孙留下训诫:“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据考证,虽然这些只是战国时期的“述史之作”,但也能让人们多少领略到当时部落联盟首领的功绩之中,总有爱民之举在内。但与此同时,随着天命与王权的联姻,王权也开始寄托于神秘、虚无的天命,而远离权力产生的根本——民众的支撑。按照当时“天佑王权”的观念,王权代表着天意和神权,服从王权就是服从神权。然而,商代夏、周代商的事实充分说明,“君权天授”虽然使君权获得了一种绝对性与神圣性,却不一定能保证其延续性、永恒性。为此,周初统治者通过理性反思,形成一种政治共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即“天”平等养育各个部族及其子民,君主唯有通过勤政养民,才能得到天命的眷顾。由此,对现实民生之关切,便成为统治者从事政治事务的关注重点,所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春秋之际,基于战争频仍的局面,各大诸侯国均把追求霸主地位视作政治目标,“使民”以“争胜”;而其他小国更是强烈意识到对民的依赖:“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由此,天命观的重心逐渐从“神本”向“民本”过渡。孔子认为,只有民心归依于君,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主张“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墨子则倡导“兼爱”并以“交相利”作为后盾。道家认为,为政者应为百姓谋福利,如老子说:“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进入战国时代,孟子更是提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从而将先秦民本思想推向一个高潮。正是在民本思想盛行的时代氛围中,即便是倡导“尊君”的法家人士,也鲜见地表达出“利民”主张。例如,韩非子强调:“群臣百姓之所善,则君善之;非群臣百姓之所善,则君不善之。”可见,“民本”已成为先秦诸子的一致共识。

从实践上看,秦国以法为教,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然而,随着秦朝统治者骄奢淫逸、残暴不仁,秦帝国最终走向了穷途末路。秦灭汉兴,董仲舒的“新儒学”利用先秦以来“敬天保民”思想,对“君权天赋”学说进行了再建构:“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这一论调虽然彰显出浓烈的民本情怀,但董仲舒论证的重点依然是“立尊卑之制,等贵贱之差”,并从“天命”高度论证了君主权力的神圣性:“故王者,唯天之施。”那么,神、君、民,究竟何者为先,何者为本?对此,董仲舒的答案是“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即“屈民”是为了“伸君”,“屈君”是为了“伸天”,而“伸天”又是为了“顾民”。在这一治国方略中,“民本”与“尊君”相互抗衡又互为依存,共同维系着君主专制统治。

汉代以降,民本思想日渐成为一种普遍政治意识。然而,这只是专制君主维系“家天下”长治久安的驭民之策。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是以皇权为基石和核心,并辅之以等级森严的官僚制度而实现运作的。由此,产生出徐复观所言的中国传统社会“二重主体性”问题:“在中国过去,政治中存有一个基本的矛盾问题。政治的理念,民才是主体,而政治的现实,则君又是主体。”也就是说,“重民”是为“使民”,“爱民”是为“用民”,“保民”是为“自保”。在“家天下”体制下,无论如何高调宣扬,都改变不了民众作为“工具”的特征。不仅如此,在统治者看来,民能为己所使、所用,正是“爱民如子”的体现。由此,“民本”遂沦为一种统治术:以民本之名,行官本之实。当然,在民本观念的影响下,君主必须兢兢业业,为民谋福利,才能赢得民心。但是,与无限的君权相比,这种道义制衡往往是软弱无力的。无论王朝如何更替,皇权依然至高无上,国民的基本权利始终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当代“人民主体地位论”的价值诉求

鸦片战争开启了西学东渐,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维新志士积极倡导废专制、开议院、兴民权,为了更好地宣扬民权、民主思想,维新派常常依托中国传统民本思想资源,然而,这种嫁接式学风的盛行,模糊了民本与民主之间的本质性区别,并不能真正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中国人主体意识的真正觉醒,发生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五四启蒙主义者不像维新派思想家一样为强国而“新民”,而是把人的解放和权利的保障作为根本目的。在五四新文化人那里,无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还是道德规范、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都需要通过人的自由和权利保障而获得合法性。马克思主义充分肯定了西方资产阶级“人民主权论”的历史进步作用,但同时也指出,这种人民主权论实际上将人民置于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激烈竞争之中,结果必然导致少数强势群体对于财富的垄断,而多数人则沦为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因此,唯有从根源上消除权利的不平等,才能解决人民生存与发展的根本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最为紧要的,便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本主义统治,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在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现实的人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出发点,人作为主体是能动的、自主的、自为的,人民群众正是通过创造性的活动而成为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创造的主体和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

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汇聚革命力量,经过艰苦卓绝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这一过程充分展现出人民群众实现社会变革的伟大作用。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推动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人民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中国共产党人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伟大决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状况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庄严承诺,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纵观党的一百多年发展历程,经过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已经融入社会生活各方面:其一,人民是实践的主体。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决定性力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谱写出新的历史篇章,就必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始终与人民风雨同舟、与人民心心相印,想人民之所想,行人民之所嘱,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不断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也正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的本质含义。其二,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确立了人民至上的观念,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不再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现实的经济基础,使人民当家作主具有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阔的空间。其三,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人民既是行使权力的主体,也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正因如此,我们党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由上可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始终将人民行使的权力奠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展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制度安排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不仅是经济、科技、教育、军事等的现代化,更是制度和治理的现代化。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能仅仅停留在形而上的层面,还需要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具体而言:

其一,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宗旨,因此,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治国理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种体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是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不良现象,避免了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面对新征程上的新挑战新考验,我们必须高度警省,永远保持赶考的清醒和谨慎,自觉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体系,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

其二,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之义。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从自身国情和实际出发,明确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建立起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的基本特色和优势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不同于西方代议制中那种基于委托者和代理人之间的分权制衡,而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法定和有序的途径、渠道、方式、程序,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从而使民主真正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这一制度体系充分体现出协商民主的精神,让人民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广泛参与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这一制度体系把民主的要求贯穿于国家治理的不同方面与全部环节,从而成为一种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使国家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成为“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其三,始终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必然选择。“法度者,正之至也。”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科学应对这一现实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总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优势和特色。只有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进而促进社会的持续繁荣。

 (作者:彭新武,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我国古代治国理念研究”〔18JZD02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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