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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是怎样看待利益的?

       首先,司马迁认为“利”是人民基本的生活要求,并肯定求利、谋富是人的天性和自然之理,是人“所不学而俱欲者也”。在《货殖列传》开篇,司马迁就一针见血地指出老子心目中排斥仁义、摈弃富贵的小国寡民社会是不切实际的。接着又指出自有史记载以来,人就有“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希望自己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生存状态更好一点,所以追求物质利益的满足、贪图安逸是人共同的欲求,这既符合人性也符合自然。司马迁分析了各个阶层、上上下下、形形色色、男男女女所从事的所有活动的根本动机,认为他们无一不在追求财富和利益。因此,他描绘了一幅生动形象、奔放深刻的众生求利图:“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那些“深谋于廊庙,论议朝廷”的贤人,“守性死节,隐居岩穴”的隐士,“攻城先登,临阵却敌”的士卒,“攻剽椎埋,劫人作奸”的闾巷少年,“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的侠士,“不择老少”的歌伎,“饰冠剑,连车骑”的游闲公子,“不避猛兽”的猎者,“博戏驰逐”的赌徒,“舞文弄法”的吏士,以及医农工商等等百工之人,都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和利益。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家乃至普通百姓莫不如此。

其次,司马迁认为“利”不仅具有社会价值,能够影响甚至决定人们的物质生活、社会地位,还具有道德价值,是倡导和实践仁义道德的基础。人求利的欲求和天性,如无形的手一般,驱使众人各任其能、各竭其力,进而推动农工商虞的发展,使得国家强盛、百姓富庶,最终达到“上则富国,下则富家”的效果。因此,对于这种欲求,要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关于财富对社会地位的影响,司马迁曾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这是说人们对于财富比自己多出十倍的人往往会低声下气,多出百倍的就会惧怕人家,多出千倍的就会被人役使,多出万倍的就会为人奴仆,敏锐地洞察到了社会关系背后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有着千金、万金收入的庶民,虽然并无官职,但其吃穿用度等物质层面的享乐堪比封君甚至王者,这即是所谓的“素封”。此外,司马迁在继承管子思想的基础上,还提出了“礼生于有而废于无”“人富而礼义附”的著名观点,从道德产生的根源和前提上为富正名,强调利以生义。他说范蠡便是“富好行其德”的典范,他曾三次获得千金之财,两次分于贫贱之交与同姓无房兄弟。经商致富的子贡,在获得了“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的待遇后才进一步促使孔子之名、孔子之学的布扬天下。在《平准书》中,司马迁又以文景之治为证,在极力渲染汉兴七十年的盛况之后强调指出,“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义而后绌耻辱焉。”对于普通人来讲,人只有富裕起来,才会懂得礼义,才有余力去倡导、推行和实践仁义,实现精神境界的升华。

再次,司马迁认为对“利”的追求必须受到“义”的限制,否则“利”就会变成“害”,成为社会的祸乱之源。他说,“布衣匹夫之人,不害于政,不妨百姓,取与以时而息财富”,只要不危害政治、伤害百姓,就应该因民所欲,鼓励人们在与生俱来的求利、求富欲望下谋取财富。“不害于政,不妨百姓”即是司马迁为求“利”活动所设定的价值标准。在此基础上,司马迁提出著名的“三富论”,将致富途径分为高低不同的三个层面,所谓“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本富是指从事农业及畜牧业的生产致富,是最为推崇的。末富是指从事商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致富,是第二等的。通过作奸犯科等不正当手段致富的奸富是最下等、最不道德的方式。为了倡导人们以正当的方式致富,即“以义取利”,司马迁历数了当时各地贤人致富的不同道路,以供后人参考。他们有靠冶铁致富的,如蜀地赵氏和程郑;有贩卖粮食致富的,如宣曲任氏;等等。这些人所在行业不同,求富方式各异,但却都依靠自己出奇制胜的绝技妙招以合乎道义的方式而发家致富。

与传统儒家重义轻利不同,司马迁在尚“义”、先义后利的同时,还立足于社会发展和现实人生,扬弃其中的迂远空疏之处而成一家之言,特别强调了“利”的重要性,顺应人们的求利欲望,鼓励人们以正当的方式求利,显得更为客观、率真和务实,从而建构起其颇具远见的义利理论,对人们如何正确看待义利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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