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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公布修订后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就这部规章的意义和亮点,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作出了解读。

  修订是适应地图管理新形势的需要

  魏莉华指出,《规定》自2006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地图审核管理工作,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广泛普及,地理信息应用日益深入,各类新型地图产品层出不穷,地图审核管理工作的广度与难度进一步增大,亟需修订《规定》有关内容,以适应地图市场发展和审核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地图管理条例》对地图审核工作做出新规定,迫切需要《规定》作相应修改,以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现行《规定》适用范围主要为纸质地图和相关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对各类新型地图以及非传统地图服务单位等缺乏明确管理规定;三是简政放权要求地图审核管理作出新调整,突出事中事后监管,方便地图审核申请人,确保地图审核管理工作公平、公开和高效。

  优化审核流程,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规定》以新修订的《测绘法》及《地图管理条例》为依据,以优化地图审核流程,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减少和杜绝“问题地图”的发生为立法宗旨,对规范地图审核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此,魏莉华指出:

  一是明确了国家、省、设区的市三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地图审核职责的划分,体现了职责法定的要求。同时,为提升地图审核保障服务水平,方便地图送审单位,《规定》明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地图审核职责。《规定》还明确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景区街区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以及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的地图不需要审核

  二是规范了地图审核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直接面向地图审核申请单位与个人的重要服务环节。《规定》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地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地图送审的范围,进一步简化了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现行的5项材料减少为3项,体现了便民高效的原则。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促进地图应用,《规定》明确了信息公示和受理流程,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三是明确了地图审核的内容和依据。地图内容审查是地图审核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地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重要关口。《规定》明确地图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界、行政区域界线、历史疆界等各类界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与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图表示内容中是否含有危害领土主权、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并要求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公开,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标准应保持一致。

  四是强化了地图审核的监督管理。地图是国家版权的主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规定》强化了地图审核的监督管理,明确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是实施主体

  “《规定》虽然是国土资源部部令,但实施主体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魏莉华表示,《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地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地图审核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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