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3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局长郭治武和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长张迅等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孙华山表示,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1000余支共计7.2万余人,在多次重特大事故灾难救援中发挥了专业骨干作用。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和薄弱环节,国务院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切实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既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务实举措,也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现实需求。”孙华山表示。
据悉,《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张迅表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等相应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等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张迅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郭治武表示,《条例》中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模式、建设方式及建设要求都提出了制度性措施,特别是在危化企业队伍建设方面,措施的刚性更强。队伍建成以后,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队伍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具备相应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能够发挥应有作用。(记者 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