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银行柜台突然倒塌”的报道引发关注,4月23日上午10点15分,一名男子带着2岁女孩在银行营业厅办理业务,该银行银行柜台突然倒塌,活活压死2岁女孩,据了解,事发地点位于信阳村行弦山支行内。
从网传的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到,男子办完业务整理现金及单据时,孩子独自一人走到填单台边上,跳跃着欲够台上的物品,导致填单台倾倒,重重砸在她身上。
事发后,男子与另一名女子立即上前,费力将填单台抬了起来。男子当即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不幸的是孩子在转院途中不幸身亡。
对此,有网友认为,银行柜台固定不牢,应负主要责任:“痛心疾首,两岁小孩一碰就倒的桌子,和致命陷阱有何差异?”“银行设施应该坚实可靠,两岁小孩子一拉就倒,这是假银行?”“台子不稳,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银行柜台突然倒塌压死2岁女孩”事件,业内人士对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难看出,此事件的发生,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应该对孩子的家人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失的赔偿。
另外,如果小女孩之前有意外伤害保险,该事件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畴,可以获得保险金额的理赔款,根据最新规定,10岁以下儿童最高可获得20万元的意外险赔偿。
如何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呢?
笔者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至少有以下几类因素可供我们予以参考:
(1)相关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或倡导性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所规定的各类标准;
(2)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如宾馆承诺24小时保安巡视、呼叫后电梯工3分钟内到场等;
(3)一个处于同种情形的正常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达到的标准,如在发生某些意外事件时及时告知并协助受害人等;
(4)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这对于确定义务人是否负有以及负有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5)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考虑损害行为的来源以及义务人控制损害的能力,义务人对控制来自持枪的加害行为与来自持木棍的加害行为的能力是明显不同的;
(6)从法律经济学关于经济效益分析的角度,我们还有必要考察收益与风险是否相一致以及预防与控制损害的经济成本。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一个经典表述为“利益之所归,损害之所属”,即认为损害应由受益人来承担;对于预防与控制损害的经济成本问题,美国著名法官汉德提出了一个“汉德公式” ①,对于确定义务人的过错(此处实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其它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该理论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发生事故的机率或可能性,二是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值),三是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如果,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事故发生的机率×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则义务人即存在过失,预防或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就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该说这一公式对于我们确定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还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想了解更多新闻热点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账号:iwuyi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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