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定程序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也时屡见不鲜。对一方未到场究竟应如何处理,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要求双方亲自到场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程序条件之一,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即便双方亲自到场,也不能进行结婚登记。
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另一方没有到场,最终也领到了结婚证,后来双方以夫妻身份一起生活,生育子女,不管在名义上还是事实上,都是真正的夫妻。
如果简单粗暴的仅以不符合法定登记程序为由不认可他们的婚姻关系,对家庭、对社会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所以,实务中在处理结婚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时,一般会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法官一般不会支持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
民法典对婚姻无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通过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这三种,以结婚登记本人未到场为由主张婚姻无效的,只能算登记瑕疵,法官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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