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有一定的程序,需要按照规定才算真正结为夫妻。但在生活中,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婚姻程序,如用虚假的证明结婚、结婚登记时不在现场等等,造成瑕疵,这样想解除这种婚姻登记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结婚登记有着严格的条件规定和程序规定,比如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符合结婚的年龄,必须双方到场等等。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在执行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在登记结婚时,比如未到法定婚龄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弟弟用哥哥的名义登记结婚,妹妹用姐姐的名义登记结婚,或则一方未到场,两方均未到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则不属于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超越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过去对在办理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制度,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原因无法再继续下去,什么情况你都得通过法院解决。在《婚姻法》修改后的实施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是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也不是什么都能由法院来解决。比如说,男女一方未到场办理了结婚登记,按照新修改后的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要解除这一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
但是,往往在这种情况下,未去进行结婚登记的一方无法提供结婚证,无法证明夫妻关系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根本不会受理。因此你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去查阅,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可是,婚姻登记机关在提供档案查询时又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否则不予提供。可想而知,当事人包括律师在面对这样的情形下是无计可施的。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时候,广泛征求意见,在该解释出台后,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说,这一条规定对婚姻家庭法律实务界的人来说很管用,他无疑表明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有了明确的态度,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定了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应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解决。
以上是关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情况的阐述,以及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以解决。法律规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登记的婚姻关系,维护自己的权利,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持生活的正常合理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