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无能结果无效婚姻吗?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作为申请婚姻无效的理由,然而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具体指哪些却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以下几种疾病时符合“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念珠菌病、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 重症精神病(俗称癫子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抚育的责任,而且受遗传因素影响,遗传率高达50%至60%,因此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应当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对于无效婚姻的具体认定标准,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涉及到一方存在重婚或者未达到结婚年龄的,法院可以判决其婚姻无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取消个人的婚姻状态的,但性无能并不属于上述范围,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