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的军人结婚和普通人的结婚条件一样,只要满足结婚的条件,就可以结婚。
一般部队的干部军人应该要积极地相应国家晚婚,不要过早恋爱结婚的呼吁。晚婚的军人可以获得国家相关的鼓励。服役中的军人结婚与普通人的结婚不一样,它的过程有法律和程序专门规定的。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除非特殊情况,军人是不能在原部队内部和驻地谈恋爱。如果建立恋爱关系后,要向党委报告并做政治审查。
如果对个别的孤儿、伤残人士,年龄超30岁的军人,找对象确实有困难的,向部队机关申请同意后,可以在驻地找对象。
军人的对象必须是经过部队考察过,同时要求品行必须端正、另外无疾病的中国公民。不能是居住在外国,或者是港澳台的人员。
在结婚申请前需要向上级提交一份结婚报告,并有介绍申请结婚的双方的基本情况,领取申请结婚登记表。
如果申请结婚的双方都是服役军人,要带有团级以上的机关批准,并有带有同意结婚的证件和介绍信
如果是申请结婚的一方是服役军人,要带有团级以上的机关的证明信,或者在请假证明上注明是回家结婚。 如果部队要求了解军人另一半的情况,当地的政府和当事人要给与帮助。
办理结婚时要提交“军官证”或者是“士兵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可以是军人的驻扎的所在地,或者是原来的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军人对象的户口所在地。
军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未婚就先同居,不能在婚外发生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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