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在我国,《民法典》所提倡的是婚姻自由化,所以一般理解每个人都具备有结婚的权利,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以下几种特征的人是不具备结婚条件的:
(一)已经跟另一个人持有婚姻关系了,而且这段婚姻还在继续没有终止。如果这种人再结婚就会违反法律犯重婚罪。
(二)法律规定男性低于22周岁和女生低于20周岁结婚也是不行的。
(三)身上患有不可以结婚的生理缺陷也是不能结婚的。例如身患麻风病还没有被治愈,或者身患其他医学鉴定不可以结婚的疾病也是禁止结婚的。
(四)近亲结婚也是被禁止的。近亲一般指双方之间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我国的优生优育的原则,所以被禁止。
(五)失去了性能力但是不提前告诉对方的人结婚之后婚姻破裂是可以允许离婚的,所以失去了性能力要提前告知对方,不可以刻意隐瞒。
(一)身患麻风病而且还没有被治愈的病人不可以结婚;
(二)身患其他医学鉴定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当前我国的《民法典》有关于不允许结婚的规定就只有这两项。第二项其实是一种比较笼统的规定。实践过程中法院最主要的还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会参考医疗保健机构所提出的专业医学意见。
在《母婴保健法》当中的第八条规定指出,婚前必须要进行严重疾病的检查和传染病以及精神病的检查。所以说,医学上所认为的不能结婚的疾病主要有这三种。
在《母婴保健法》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这三种疾病限定了相关的范围:
指定传染病:一般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说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鉴定上认为会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一般指的是由于遗传因素而先天形成,患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后代患病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精神类疾病:一般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一方面,对于医学鉴定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在《母婴保健法》第10条中规定:这一类的患者在双方同意下,如果同意采取长时间性的避孕措施或者做了相应的结扎手术之后也不准备生育的,可以同意结婚。但是《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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