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胁迫他人的这种方式逼迫对方和自己结婚,这些人其实在感情的方面是属于非常自私的,胁迫他人结婚的这其中有些人对于所谓的婚姻的理解就是传宗接代,但也有些人其实就是以爱的名义变相的绑架对方,不过当初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将来还是有司法救济途径的。我们下面就来专门的了解一下,法院判强迫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一、法院判强迫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可撤销婚姻的宣传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对方的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任何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的。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可以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
1、身份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
2、时间证据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受胁迫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受到了胁迫。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可见,法院判强迫婚姻的条件主要是在于受胁迫的这一方能够向法庭举证,当初自己是因为遭遇一些非法手段才被迫结婚的,比如说有证据证明对方经常对自己的生命,名誉等这些进行损害,或者是给和自己有关的其他人不断伤害,通过这种间接的方式使自己不得不和其结婚,关键就是在于结婚根本不是出于自己本意的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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