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于我国的社会和法制的现状,决定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及不足之处,虽然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创设无效婚姻法律制度方面较之以前的婚姻立法有着进步,法律规定也较为全面,但我认为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1、缺乏对无效婚姻的原则性规定,并未界定无效婚姻的概念,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四种违反婚姻实质要件的情形,没有规定违反婚姻形式要件的情况,不足以包括全部的无效婚姻情形,使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有了规避法律的可能。
2、对当事人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未登记结婚的情形未作规定。
修正案第8条明确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而第10条列举的四种无效婚姻中并没有规定缺乏结婚形式要件也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无效婚姻的无效婚姻原因没有前后照应,明确规定未登记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较现行的婚姻法有所突破但是不够全面,只是简单的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对民事责任形式及适应范围规定得不完善,仍未建立系统的无效婚姻法律制度,还应该在以后的修正案中加以具体化,使之便于操作。
综上所述,男方双方结婚之前应该彼此开诚布公,不得有所隐瞒。像重婚的、患有严重疾病还登记的或者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这种婚姻关系都是无效的,不具备正常婚姻的构成要件。对于无效婚姻的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婚姻无效,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