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情况性质严重或夫妻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就涉及到法律判定,无效婚姻就是其中一个方面,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后才是有效婚姻,但现实中还是有一些违法结婚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怎样写申请婚姻无效婚姻呢?
申请人: (写明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
申请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相关法律规定
1、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2、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
3、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申请人可按照递交申请、确定法院、审理、判决四个步骤办理,审理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只能提出婚姻效力的申请,不能就财产、子女等其他事项提出申请,法院宣告后当事人不服的只能就财产、子女等事项上诉,对于婚姻无效的判决则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