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程序和制度中,有关于军人结婚的程序和手续的内容。在军人办理结婚程序中,需要符合的条件和程序是法律有专门规定的,相比较于普通人结婚程序,法律专门有特殊规定。下面就随律图小编来一起了解军人结婚的不同规定。
1.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到当地政府申请登记结婚者,必须持有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结婚证件及介绍函件.
2.凡现役军人回家结婚者,须取得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信,或在准假证主注明系回家结婚,当地政府始予登记.如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为结婚问题向当地政府了解女方情况时,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3.战士在因事请假回家期间找对象,申请结婚者,如符合婚姻法的,且女方在政治上没有问题,只要当地政府负责审查清楚,则不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即可予登记。
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人结婚涉及的特殊规定就是上文中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了解军人结婚程序和条件有一定的帮助作用。军人结婚的条件和程序除了法律的额特别规定以外,还是需要遵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基本规定的。如果你需要了解关于结婚的某些法律内容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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