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相关规定,所谓结婚系男女双方结成夫妻关系,互为配偶。结婚需具备以下条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
结婚之法定年龄:男方须满18周岁,女方须满16周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0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的合意;没有结婚的合意,任何不得加以强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加以干涉。
法定代理人对结婚之同意权:未成年(不满20周岁)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当事人因婚姻而于相互设定权利义务,故未成年结婚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1条规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重婚之禁止:不得违反一夫一妻制,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与己有配偶或者与二人以上结婚(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2、近亲结婚之禁止:近亲属间不得结婚。下列亲属不得结婚:(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2)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六亲等及八亲等的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得在此限;(3)五亲等内辈分不同的旁系姻亲;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3条规定)。
3、近亲结婚之禁止:监护人与受监护人在监护关系存续中不得结婚(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4条规定)。
4、因通奸被判刑罚或者被判决离婚,不得与相奸一方结婚。
5、女子在待婚期内不得结婚。(待婚期指自婚姻关系消灭后,女子不得结婚的待定期间。)
(三)结婚之形式要件: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法律规定采用仪式制。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作证。所谓仪式,为世俗仪式即可;所谓公开,以不特定的人能共同见其仪式为准(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2条规定)。
按照户籍法的规定进行了结婚登记者,推定其已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即推定其已结婚。若无反证证明当事人未具备结婚的刑事要件,则婚姻的成立不容争执。如有反证,仍可推翻其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