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青春补偿协议合法吗?
合法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从未出现过。其之所以为公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 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它是基于我国传统的伦理文化及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所培育,并为普通民众所创造。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常常符合一般的伦理观念,但在法律上却是另类名词,所以常常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并以此吸引眼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青春损失费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流观点认为: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适用于夫妻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至于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则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星瀚律师认为,非婚同居是非法的,是对合法婚姻制度的一种侵害,为法律和道德所排斥。因此,当事人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青春补偿,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离婚补偿的认定上,法律上的规定是只要一方在存在离婚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进行赔偿,青春赔偿协议的相关认定也是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对方没有离婚过错的情况,那么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但双方约定的可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