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xx省xx市xxxx路xx小区。电话: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xx省xx市xxxx路xx小区。电话:xxxxxxx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xxxx元,其中xxxx元归我所有。
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月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xxxxxx,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xxxx元。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xx元中的xxxx元归我所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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