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被告失踪如何送达?
离婚纠纷被告失踪法院会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具体理由如下:
1、《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公民失踪之后财产怎么处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若是公民在结婚后失踪,那么没有失踪的一方,是可以配偶失踪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的。法院在收到此类请求之后,一旦确定确实无法采取任何方式联系到被告的,可以认定对方已经失踪,但是否判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