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一方有抑郁症并不会受到影响,依旧可以采取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抑郁症是一种医学上的情绪障碍,它无法靠意志来改变,不是你过一会就能淡化的,它会持续至少两周的时间,并且会严重影响你的生活,工作,行为能力,感情生活。若是配偶另一方认为对方的抑郁症是自己无法接受的,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2、与抑郁症患者协议登记离婚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一方有抑郁症能离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夫妻一方有抑郁症的,依旧可以采取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但若是抑郁症患者的病情十分严重,已经无法正常的做出合理的判断,此时想要离婚的,需要采取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