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对
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涉外离婚手续
1、申请涉外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