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离婚后给的彩礼怎么办?
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的话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但是第2、3项。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的,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诉讼,不能单独就返还彩礼提起诉讼。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同居,彩礼仍然可以返还。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事实上,对彩礼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等这些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有一部分人是在领了结婚证以后,男方才把彩礼给了女方家的,之后因为支付彩礼的时间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所以即便是生活了好几年才离婚了,彩礼也只能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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