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能会要求男方支付自己青春损失费,认为女人的青春是很宝贵的,既然自己现在与对方离婚了,对方耽误了自己的青春,就需要对自己做出赔偿。那青春损失费需要赔偿吗?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签订青春损失费协议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签订青春损失费约定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该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恋爱自由、结婚自主的原则,不受法律的保护。“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属涉及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同时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若“青春损失费协议”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即是对人身的限制,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额。
三、离婚第三者需要作出赔偿吗
不需要。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所以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因侵权行为存在而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理论,只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有侵权行为存在;有损害事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存在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要有过错。
目前“第三者”还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概念,但这并不影响无过错方向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里可以引入侵权赔偿理论,“第三者”插足这一行为虽未被法律作出禁止,但这一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权利,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无过错方,还包括其子女和家人。因此,第三者对其不道德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当然,这里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或第三者想破坏他人正常的家庭关系,即第三者主观上有恶意;如果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当事人欺骗所致,即第三者主观上无恶意,则第三者亦是受害者,对此,不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从法律上来看,其实并不支持青春损失费,但如果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协商一致,其中一方支付另一方青春损失费,那么这也是允许的,不过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了争议而起诉到法院,那么肯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法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至于离婚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一般是参考精神损失赔偿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