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样的离婚协议能使用几次
对已经分配的财产要求再次分配的话,您能够在2年内申请再次分配。要是由无分配的财产的话,能够任意要求分配。但是只能是诉讼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无其他的办法。
签好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但是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要通过登记来完成的,如果没有登记离婚,协议签好之后,是没有生效的,该协议就是民法里面所讲的附条件生效的一个合同,即以离婚为前提,该协议才生效,如果没有离婚(经过法定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也就无异废纸了。
自己没有同意离婚,对方有可能独自提交离婚申请的情况,另外由于一时的口角,在离婚申请上冲动地签名盖章了的情况,想要撤回该申请时,只要提交“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该离婚申请就不会被受理。申请提出后6个月之内有效。在此期间内也没能解决的话,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书延长不予受理期间。
在双方同意离婚后,“协议离婚”即成立。到夫妇的原籍或居住地的市町村提交离婚申请书,此时需要住民票以及外国人登录完毕证明书。离婚申请书上还需要2位证人的署名、盖章。此外,如有未成年的孩子(不满20岁)的情况,必需明确孩子的亲权归属离婚夫妻的哪一方,否则离婚申请不予受理。
二、协议出现这些问题时,需要再次制作和使用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不明确。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不明确。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不明确。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不明确。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不明确。
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不明确。
9、一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10、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未约定好。
11、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有问题。
三、如果有几份离婚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离婚协议的使用次数并没有规定,但为尽快离婚,协议的各方面内容应当合理合法。在子女抚养费用问题、有形无形财产分割问题、个人财产区分问题、子女探视问题、户口问题等方面都要达成一致,具有可行性。如果有多份协议,民政局会按照时间顺序,使用最近日期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