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怀孕期间;
(2)在分娩后1年内;
(3)在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但是,如果离婚是妇女在此期间提出的,或者虽然是由男子提出的,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接受,不受上述特殊时期的约束。
“婚姻法”第34条解释:该男子不得提出离婚,第三十四条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条文内容介绍:
本文是对男子离婚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与1980年“婚姻法”第27条相比,该条增加了“男子不得在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改善了对妇女和儿童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丈夫不得申请离婚的三种情况,“婚姻法”关于特殊时期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一方面妇女有一定的身心负担,而且相对薄弱;另一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于发育阶段,需要仔细的照顾和照顾。如果男子此时要求离婚,不仅会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展和成长。因此,法律制定上述规定是必要和合理的。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1、“交付后一年内”的涵义
术语“分娩”是指胎儿与母亲分开作为单独存在的个体的时期。只要该妇女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无论他是否在出生后出生,该男子在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
2、“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涵义
终止妊娠包括自然终止和人工终止。该条不限制终止妊娠的理由,因此,无论是自然终止还是人为终止妊娠,丈夫不得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申请,这符合“婚姻法”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法律精神。
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内,女方提出的离婚不受此规定的约束。妇女自愿放弃对法律的特殊保护,表明她已准备离婚,或维持婚姻可能对妇女本身或胎儿或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接受法院关于女性离婚的请求,并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离婚。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上述期间自愿离婚,法院也应予以接受。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该男子离婚请求”的涵义
一般指的是女人的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妇女不同意配偶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裁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依法准予离婚。这是因为当女人有严重的过错时,就足以证明女人主观上没有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的崩溃。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实质,而且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5、本条是程序性限制
这项规定限制了男子在一定时间内要求离婚的权利。这是程序上的限制。这只会延误该男子提出离婚请求的时间,并且不涉及批准或不批准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在上述期限届满后,该男子仍可依法行使离婚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