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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这都是需要按照要求交纳相应的费用。而要是选择诉讼离婚的话,就要交纳离婚起诉费。那通常离婚夫妻该怎么交纳离婚起诉费呢?可能很多人在这方面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律图小编为做详细解答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的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至50元。涉及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你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二、离婚官司的诉讼费由谁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如果您起诉要求离婚,您作为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该费用只是“预交”,最后并非全部由您承担,届时您可和对方协商如何分担。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裁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交纳离婚起诉费的时候,若是一般的离婚案件没有涉及到财产分割的话,那么通常是50元每件,但如果涉及到了财产分割,则此时会根据需要分割的财产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收取。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