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配偶因为某些原因而下落不明的情况。或是离家出走,或是遭到伤害之类的种种。往往一夜之间,配偶就消失了而我们却不知道。那么,如果我们实在找不到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起诉离婚呢?下面,我将给大家讲解一下。
首先第一种情况,配偶失踪下落不明两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这种失踪是可以成为导致婚姻和情感破裂的原因,所以,当事人是有权利到配偶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无论,配偶是因为逃避家庭责任,违法婚姻义务等不利于他的原因或者是因为一些其他的不是不利于他的原因,无论配偶是否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最终失踪下落不明,情感终究会产生破裂,双方的关系终究会发生变化,所以基于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无条件去法院起诉离婚的。
上述是失踪不满两年,那么如果失踪满两年甚至两年以上,应该作何处理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同上,直接去当事人最后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条件和原因也大概同上,法院会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求文书,而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落不明的配偶如果依然没可能没机会出庭的话,法院一般会直接宣告二者解除婚约关系,离婚成立。另外一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法院审请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是死亡,配偶被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法院应该准许双方解除婚约。如果另一半下落不明的配偶失踪满四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法院根据失踪的时间也会认为该人已死亡,那么,从宣告配偶的死亡之时的即日之起,二者的婚约将自动的解除,无需再次申诉。
那么,当我们向法院宣告配偶失踪或者死亡并且婚约也顺而解除了之后,如果配偶回来了,应该怎么办?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是,也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如果配偶回来了的话,就应该重新宣告解除之前的失踪或者死亡说明。如果婚约已经解除了的话,就应该归还之前所继承来自配偶的财产,当然,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如果想恢复之前的婚姻关系只能考虑再婚的问题。虽然婚姻关系不能回复,但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不会因为失踪或者死亡而发生改变的,无论是否回来,父母都有照顾子女的义务。回来之后,也依然要照顾子女,但是,如果子女被领养了的话,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也不能因为其回来就自动解除,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也是法律所承认的,除非最终到相关部门去解除,否则,生父生母也是没有权利自行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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