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般说到办理离婚,其实多数都是指的协议离婚,这与诉讼离婚同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夫妻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通过哪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让很多人搞不清楚的就是,办理离婚有时间限制吗?下文中,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办理离婚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时间规定的。
离婚条件: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2、当事人系合法夫妻(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事馆颁发的结婚证);3、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5、当事人共同到场登记。
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1、当事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要一致;军人离婚登记须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结婚证遗失、损毁的应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各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同版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二、协议离婚程序:
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予以登记(发证)。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并且因为协议离婚的手续比较简单,因为从开始办理手续到最后拿到离婚证,这中间也是很快的,基本上几个小时就能搞定。而要是诉讼离婚的话,因为程序上的要求比较多,自然处理起来就比较耽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