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决定,但通常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时,会发生一方不同意的现象。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执意离婚的一方就要通过提起诉讼。那么在一方欲解除夫妻关系时,女方已经怀孕,怀孕时的离婚官司能否被受理呢?
一、我国法律关于离婚的规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时,在双方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离婚。当双方对上述条件不能达成一致时,又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合理合法的判决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怀孕了,不同意离婚,丈夫是无权提出离婚的。在妻子无重大过错原则前提下,是不能诉至法院离婚(不能走诉讼离婚的程序)。如果妻子同意离婚,双方可以直接协议离婚。还是和普通的离婚程序有所不同的。
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出于对女方和婴儿健康的考虑,一般不允许女方怀孕或分娩一年之内申请离婚。但如果是女方觉得双方案情破裂确实需要离婚的,法院是给予支持的。无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