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向小编咨询北京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管辖范围,其实这在离婚案件中属于受理法院管辖权划分的问题,那么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哪些情况适用于被告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哪些情况下适用原告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还有涉外婚姻的离婚管辖范围,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有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有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诉讼法院的管辖范围,同样适用于北京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管辖范围的适用标准。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在离婚诉讼时一定要编写好离婚诉讼书这样对法院的判决和自身和合法权益都有一个很好的保障。如果你还有什么样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电话咨询律图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