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很多人选择结束夫妻关系。那么,感情不和可以起诉离婚吗?需要满足什么情形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今天小编收集到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硇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计算,从离婚双方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连续满两年。
3、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个月作出判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解决了你的疑问,请好评,且行且珍惜。
4、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以感情不和的离婚诉讼申请,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终判决。如果您还对此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本站律师,寻求专业性和针对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