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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要解决哪些问题?

离婚案件要解决哪些问题?

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解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小孩抚养权和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承担;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四个大的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应该离婚的裁判标准

(一)、如果法院审查夫妻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案的案件,在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不能起诉。

(二)、另外男方提出离婚时要受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另外特别需要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此对于外地人员诉讼离婚的,应该了解对方是否办理居住证,如果办理了居住证,应该在被告居住证的办理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五)、如果法院审查夫妻感情破裂了,法院会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会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1、婚姻感情基础;

2、婚后感情状况;

3、离婚原因;

4、夫妻感情现状;

5、矛盾激化程度,有无和好可能;

6、夫妻是否分居两年以上;

7、过错方是否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重婚、和第三方同居、吸毒和赌博等等情况。

二、小孩抚养权和抚养费

1、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八周岁以上

在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2、抚养费标准和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该要考虑三个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一个小孩一般按照不抚养小孩一方月收入的20%到30%,两个小孩不超过月收入的50%)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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