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那现实中夫妻分居两年就一定可以离婚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
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这种分居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导致的分居。另外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1、一方居委开具的一方居住证明;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4、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5、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6、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7、前一次诉讼确认的分居情况。
在诉讼离婚中,也是存在夫妻分居离婚的情形。但此时需要符合分居离婚的条件才行,否则也是不会做出离婚判决的。此时首先要求夫妻是以感情不和而分居,之后还要持续分居两年或更长的时间,这样起诉到法院的,才能做出离婚的判决。因此夫妻分居两年就一定可以离婚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