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分居是法定的离婚条件之一,在分居达到一定年限后就可以申请离婚。那么夫妻分居多久可以离婚呢?对于分居的具体时间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知识。
婚姻法规定的是因夫妻关系不合分居满二年的,是条件之一;最根本的条件是夫妻关系不合,确实无法共同生活。
关于离婚条件。现行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审判实践中需要明确“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草案对此补充规定了以下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连续分居两年”标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婚姻法》规定夫妻连续分居两年以上就能申请离婚,但这还得满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一重要条件。毕竟法院在判决夫妻离婚之时的重要依据就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