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中国内地居民如果要离婚,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去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那么就有人问小编,如果是港澳台居民如何离婚呢?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下文做出了解答,供大家阅读。
1、协议离婚
内地居民同我国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本人的结婚证,本人的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如《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双当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婚登记时在中国内地办理;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就离婚和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如不符合该条件,只能诉讼离婚,具体规则科参照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
2、诉讼离婚
在港澳的同胞,远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其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我国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的律师给与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
1、去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
港澳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港澳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去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办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大陆一方与港澳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港澳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3)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港澳台胞离婚的案件。
3、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的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港澳台居民离婚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做一个了解,俗话说好聚好散,因此如果夫妻感情不和,最好还是协商一致离婚更好,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
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