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的不断交流,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民走出国门,去到国外生活定居。这样就为跨国婚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样的婚姻我们称之为涉外婚姻。但由于生活的多变及很多不定性因素,有些跨国婚姻难免会走上离婚的道路,这样特殊的跨国婚姻,她们的解除形式也会具有特殊性,那么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文化政治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恋人,走进婚姻的殿堂,我们对于这样的婚姻组合,一般称之为涉外婚姻,由于涉外的特殊性,我国的法律对它的管辖权有特别的规定,那么饿,涉外婚姻可单方面在中国离婚吗?很多人处于涉外婚姻状态的人都或多或少的有这样的疑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离婚诉讼自收到判决书时生效。
涉外婚姻这样一个特殊的婚姻,其诉讼离婚也会跟一般的诉讼离婚有区别,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离婚的诉讼过程中,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其诉讼。同时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还要经过我国大使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