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是军人军婚好离婚吗?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规定》) 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军人所在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后,不再派人到配偶单位进行调解,双方可持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军官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不一定非要回原办结婚证民政局。
二、离婚的含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军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对于国家的安全至关重要,因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在婚姻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一种地位,对于家庭的付出或者是时间都比较少,因为会造成婚姻的不和,甚至是破裂。因此为了保护军人,对于军人离婚非常经过军人同意才可以,比较不利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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