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这种案件在上诉的时候比较特殊,因为这其中有一个细节是,如果一审的情况下民事法庭已经判决了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那么针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这一判决不接受上诉。其余对于夫妻财产或者是孩子抚养权的判决结果,不服的话可以上诉,小编下面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上诉状离婚财产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上诉状离婚财产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上诉人:****,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北京市****
代理律师:邓XX,北京市XX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电话:
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
住址:北京市****,电话:
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
住址:北京市**** 电话: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
上诉请求: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区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1992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的父亲,****系其母亲。上诉人在2010年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的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
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1998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二老人及****、****、****、××××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王×××(当时的村领导)、×××。
分家主要内容是: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
原审法院居然认为明显处分了徐、杨的财产,言外之意是分家时徐杨不在场或没有同意,原审法院的看法是错误的,当时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妇不可能不在家,当时分家单上写明参加分家的家庭成员有徐杨夫妇二人;
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
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
二、原审的程序违法:
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
****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
三、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
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 年XX月XX日
首先必须要知道上诉的先行条件。对一审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争议,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一审的判决是显失公平,或者有新证据足够推翻一审判决结果的,民事法庭才会接受上诉的。至于上诉状的基本格式非常简单,但当中的内容必须要有专业的律师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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