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已交保费与所获返利部分那些红利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如工资、稿酬、奖金等;
2、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5、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6、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7、一方或双方其他合法所得。
其中第七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
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我们在开头给大家分析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是当事人所购买的这份保险,类似于一共交过了多少年才能分红的,离婚的时候,如果保险分红还没有实际兑现,这时候也不能强行要求当事人先把还没兑现的分红垫付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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