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5日,男子赵某与女子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当时由于夫妻间相关存款的领取情况未能核准,故法院并没有进行处理。后来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予以分割,要求沈某支付给自己共同存款分割款76677元,然而沈某却声称,该笔共同存款已全部用于生活开销、租房租金、人情往来、看病、看望女儿等主要开支。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沈某名下有整存整取存单两份,存款金额各为50000元,存入日期都是2008年4月10日,且两份存单均由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领取,加上利息两份存单领取金额共计116237.1元;此外,沈某名下的个人活期一本通存折内有存款余额53352.78元,2012年7月18日被沈某全部领取。
办案思路及心得
赵某主张并由沈某实际领取的被告名下存款合计169589.88元,系双方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虽然双方已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但上述共同存款尚未分割,赵某要求重新分割上述款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沈某领取款项后,未作为共同财产与赵某共同使用及分割,引发了双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沈某辩称该款项已全部用完,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去向。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沈某虽辩称以上存款已全部用完,但是却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共同存款分割款766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