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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房产价值确认有哪些方法

不论如何,在婚姻生活中。离婚的结果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往往现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今社会,夫妻离婚后,由于房子的争夺而引发的一些新闻我们也都看到过。其实,对房子的分割是可以进行房产价值评估的。那么,诉讼离婚房产价值确认有哪些方法呢?请看以下资料。

一、诉讼离婚房产价值确认有哪些方法?

1、协商确定。这是最节省、最便捷的一种方式,只要渉案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协商一致,法院就可以按照该价值进行判决;

2、评估确定。委托第三方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是当事人对房屋的价值无法协商一致、争议较大时,法院经常采用的处理方式。

如果当事人各方对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认为,当事人对分割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申请。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至少两家)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3、竞价确定。如果同时双方主张房产的实际归属,那么对需要补偿对方的价格,实行价高者得。也就是说,由双方参照拍卖竞价的方式,获得争议房屋的实际拥有。简单讲,就是谁出价高,房子就给谁。这样的方式较为公平的解决双方争抢同一套房产的情况。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大家可以得知,在我国,房产价值得确认主要有协商确定、评估确定和竞价确定。而且,双方也可根据买房时的相关手续证明来获得房子的价值等。不管怎样,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在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没有特殊情况下,都会进行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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